环保部发布炼焦化学工业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来源:暂无  编辑:管理员   2018年03月30日 09:59

2018年1月29日,环境保护部正式下发《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文)。《通知》说,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同时要求,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 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通知》提出,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我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补充、调整、完善。

其中,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内容如下:

该清单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焦炭(含兰炭)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 常规机焦炉及热回收焦炉炭化室高度、宽度增大或孔数增加;半焦(兰炭)炭化炉数量增加或单炉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 装煤方式、煤气净化工艺或厂内综合利用方式、熄焦工艺、化学产品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主要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7.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9.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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