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来源:暂无  编辑:管理员   2013年06月04日 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人社部函〔2013〕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关于评选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钢铁工业主管部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精神鼓舞下,全国钢铁工业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攻坚克难,把“转方式、优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作为钢铁发展的新重点,积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加快科技创新,加强产品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我国钢铁工业创新驱动新发展,为中国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凝聚力量,振奋精神,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在新的发展时期作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全国钢铁工业各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企业,下同)及其内设机构,主要包括所属厂(矿)、处室、车间和班组等。
全国钢铁工业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是:全国钢铁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如在近5年内确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
(二)表彰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100个;全国钢铁工业劳动模范290名,先进工作者10名。
2.推荐名额: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120个;全国钢铁工业劳动模范353名,先进工作者12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有良好社会形象和信誉度。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钢铁市场形势,大力推进钢铁产业“转方式、优结构、提质量、增效益”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领导班子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团结协作,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
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各尽其能、才尽其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5.注重自主创新,坚持可持续发展,在加快科技进步,加强产品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我国钢铁工业创新驱动新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发钢铁绿色制备技术,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积极构建钢铁生态文明以及美丽厂区和工作环境。
7.近3年内曾获得本系统或本地区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及重大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
(二)全国钢铁工业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热爱钢铁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素质优良、作风扎实,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生产一线工作岗位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在开展钢铁工业重大及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在深化企业改革、规划企业发展、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后勤保障等工作岗位作出突出成绩。
4.坚持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奉行服务之上的经营策略,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为提高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厂(矿)区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实现发展经营方式转变等方面决策正确、效果良好,并重视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新型钢铁企业作出显著成绩。
7.为钢铁行业及区域的协调发展、规划咨询、综合科研、职业培训、新闻出版及服务监管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8.在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全力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9.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钢铁工业主管部门、钢铁工业协会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省级评选机构通过审核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钢铁工业主管部门、钢铁工业协会联合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送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
3.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后,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各省级评选机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后,对有反映或有疑义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实确认,将最终确定的推荐单位及个人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上报推荐对象进行复审后,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6.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要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干部职工,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岗位工作同志倾斜。先进集体评选比例:车间、班组不少于60%。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的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10%以内。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地方评选机构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方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停止该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
推荐企业,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附件7);推荐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附件8);推荐企业负责人,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附件9)。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有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行为的企业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推荐评选。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初审材料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送全国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省级评选工作机构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0),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均需填写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登记表(附件3、附件4),事迹材料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500字以内。
正式推荐材料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3年8月30日之前报送。正式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5)、《全国钢铁工业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6)、《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7)、《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8)、《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9)。其中先进事迹材料分为推荐对象综合表现、主要事迹两部分,字数控制在2500字以内(可另附页)。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不同工作内容的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
初审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均请同时发送电子版,并请在照片上注明单位、姓名。
上述材料纸质版用A4纸上报,一式6份。审批表可到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hinaisa.org.cn/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钢铁工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钢铁工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为做好评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联合成立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钢铁工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评选工作,并于2013年5月20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成员、联系电话报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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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3475
传  真:(010)84233475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附件:1.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
4.全国钢铁工业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登记表
5.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6.全国钢铁工业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7.企业征求意见表
8.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9.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0.对象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013年 5 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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